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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恋诚可贵,防骗更要紧

作者:冯信元  更新时间 : 2020-06-04  浏览量:564

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


被告人朱XX,男,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,汉族,高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XXX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8月31日被逮捕。

辩护人何XX、於XX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河南省郑州市XXX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[20XX]XX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何XX、於XX,被害人周某诉讼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河南省郑州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7年9月份,被告人朱XX通过微信漂流瓶,结识了在郑州市XX区XX路经三路XX广场工作的周某,两人遂成为网络恋人,并约定不干涉对方家庭,朱XX虚构小露、素素、龙牙、龙羽等不存在的人物,虚构自己生病、堂妹结婚、堂妹旅行、战友被抓、战友自杀等大量不存在的事实,诈骗被害人周某钱财80余万元,其诈骗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挥霍、补贴家用。

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,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、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转账记录、司法鉴定意见书、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,认为被告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请求依法惩处。

被告人朱XX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: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建议从轻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:2017年9月份,被告人朱XX通过微信漂流瓶,结识了在郑州市XX区XX路XX路XX广场工作的周某,两人遂成为网络恋人,并约定不干涉对方家庭,朱XX虚构小露、素素、龙牙、龙羽等不存在的人物,虚构自己生病、堂妹结婚、堂妹旅行、战友被抓、战友自杀等大量不存在的事实,诈骗被害人周某钱财843700元,其诈骗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挥霍、补贴家用。

以上事实,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,证人姚某、何某的证言,转账记录,聊天记录截图,司法鉴定意见书,贷款记录,受案经过,到案经过,户籍证明,证明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朱XX虚构事实,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:“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被告人朱X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。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从轻处罚。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。

根据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
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。)

二、涉案赃款843700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周XX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三份。

审 判 长  余XX

人民陪审员  吴XX

人民陪审员  吴XX

二〇XX年XX月XX日

书 记 员  X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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